法律分析:不可以,应当先协调。即使无法协调,也可以由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且无法互相让步,那么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提起上诉。
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区、县级做出处理决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