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章,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起征点的幅度规章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章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章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章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章全额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