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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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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产假规定标准如下:
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5天;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
3、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办理材料如下:
1、身份证;
2、结婚证;
3、准生证;
4、和独生子女证。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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