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立案管辖属于谁
立案管辖要解决是,立案应该由那个部门来立案的问题,合同诈骗是属于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其应该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机关立案管辖,在机关侦查后在交由,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
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直接受理和人民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30规定: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机关立案侦查,是与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的。
另外;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机关立案侦查。
诈骗案的管辖应该是由报案地点的来进行管理,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并且诈骗案当中的立案管辖权一定是属于门,因为只有本才可以立案,随后案件可能会被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