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可以做一次到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有: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出具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书。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