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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百姓被骗的钱能否追回?

来源:九壹网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一、民间金融活动中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认定

1、“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并不存在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2、现行法律处理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八个罪名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以下简称“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3、针对某个非法集资行为的定罪原则

(1)《解释》以“吸收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罪名,其余罪名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个非法集资活动符合了刑法上规定的其他罪名,就直接以这些罪名定罪,但如果不符合这些具体罪名,则适用“吸收存款罪”。

(2)比较特殊的是集资诈骗罪。该罪的两大核心要件是从事了非法集资活动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即使某非法集资活动从表面看好像符合了上述某个具体罪名,例如擅自发行股票,但一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因素,就不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处罚,而只能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罚。因此,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二、河南非法集资处置方式是什么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2、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3、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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