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总则规定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的特殊身份和权利义务。机关法人具有资金和行政职能,被撤销时权益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无继任者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受相关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分析
特别法人总则的规定是: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殊法人;
2、具有资金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规规定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其规定;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拓展延伸
特别法人总则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特别法人总则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法人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类型的法人实体,如非营利组织、机构等。特别法人总则的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它对特定法人实体的设立、运营、权益和义务等方面产生约束力。特别法人总则的制定旨在确保特殊类型的法人实体在法律框架下能够合法、有序地开展活动,并保障其权益和义务的平衡。特别法人总则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为特殊类型的法人实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结语
特别法人总则是确保特殊类型法人实体合法有序开展活动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总则的制定旨在平衡特殊类型法人实体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法律框架下的权益。对特殊类型法人实体的设立、运营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特别法人总则为特殊类型法人实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