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可以不开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是必填项;没有规格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规格型号栏;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专用规格型号栏不填,不影响专用的正常认证。没有看到的票样,如果在货物栏填写了规格和型号也是可以的,可以收下.如果货物栏也没有规格、型号,则需要退回开票方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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