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登记的清偿方式,根据所抵押的财产不同,有不同的清偿方式。1、如果抵押的财产是不动产,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即该债权相当于未设立抵押,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受偿;2、若抵押的财产是动产的,只要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相对于另外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
一、抵押留置和质押留置的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不动产抵押生效要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登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