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报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自首及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认真填写《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记表》。
2、对于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治安案件标准的,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人员当场处罚。
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
一、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1、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二、治安案件结案的条件:
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 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机关及其人民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