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或前妻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一、女方不愿付抚养费怎么办
女方不愿付抚养费怎么办: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二、不抚养子女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抚养子女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不抚养子女的情况,可以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警醒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听劝告,拒不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人没有到期生效判决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被告缺席判决,判决后,被告不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向起诉,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首先由一审对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义务。如果其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的判决,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然后由请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