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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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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
1、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如下
(1)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5元/人以内;
(2)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因工资需要安排工作餐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根据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按照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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