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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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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 债务人 ,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以上是对 民事诉讼时效 的规定的相关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 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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