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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烈士条件

来源:九壹网

安葬烈士条件如下: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以下三个方式:
1、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2、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3、其他安葬方式。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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