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来源:九壹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的数额。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4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为当地县级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如果将该费用单独收取,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4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4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460=71.2%.应纳土地1040?40%-1460?5%=343万元。如果将该费用计入房价,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00=15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00-15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560=66.7%.应纳土地1040?40%-1560?5%=360.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343-338=5万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