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程序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费用制度中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最终,债权人或债务人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各国的通例。
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直接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不预交,而不是绝对不预交。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当然,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破产申请系由债务人提出时。其原因在于,办案需要适当的经费,并且这也是为了遏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滥用破产申请权。
2、破产费用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当事人预交,一般应参考破产债权的总额和破产财产的总额合理确定。破产费用尽管由申请人预交,但不是一次交清,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协议达成后,应自债务人的财产中及时清偿。
一、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与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交钱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