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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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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1、死刑由最高人民进行核准;2、最高人民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3、对于中级或者高级人民判决的死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给最高人民进行核准;4、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查阅案卷。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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