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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加工厂要求什么手续?

来源:九壹网

律师解答:

1、工商部门核实并登记。开办正规的制砂厂,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还需要提供开办制砂厂的证明、注册成本、经营期限、项目名称以及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2、国土资源局审批并开办采矿证。由于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要开采矿石,需要向国家或者当地的土地局办理采矿许可证。

3、安全管理局审批并通过环保局的环保测评。环保是近年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全国各地的环保监管都非常严格,因此开办制砂厂一定要经过管理局的审批,还要通过环保局的环保测评。这边建议大家在选购制砂设备时,一定要考虑设备的环保性,是否配置除尘设备或者污水处理设备等。

4、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上述理完之后,还需要税务部门办法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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