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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退赃方面的职责差异

来源:九壹网

退赃可退给机关或,具体取决于案件阶段。在侦查阶段应退给机关,审理阶段应退给。搜查后追缴的赃物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退赔,不构成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主动退赃或退赔,可构成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

退赃可以退还机关,也可以退给,都是一样的,具体需要看案件正处于程序的哪个阶段。如果在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机关。如果是在审理阶段,应当退给。

司法机关搜查后所追缴的赃物,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退赔的情形,不构成法定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事由。犯罪嫌疑人家属经犯罪嫌疑人告知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赃或退赔,构成犯罪嫌疑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犯罪后果的事由,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拓展延伸

与在退赃方面的职责差异: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协作方式的比较分析

与在退赃方面的职责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协作方式上。首先,在退赃工作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并追缴涉案财物。而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法律规定,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变价处理,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退赃程序。其次,在退赃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如依法申请查封、扣押财物,并在侦查阶段进行鉴定、评估等工作。而则需要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最后,与在退赃方面需要进行协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则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理,并在判决后指导执行机关进行退赃工作。综上所述,与在退赃方面的职责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协作方式上,双方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犯罪财产的追缴和退赃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退赃工作涉及机关和,根据案件所处程序阶段的不同,退赃可以归还给机关或。机关在侦查阶段应收回赃物,在审理阶段应接收赃物。搜查后追缴的赃物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情形,不能从轻处罚。但若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告知后积极退赃,可构成减轻处罚的情形。和在退赃方面的职责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协作方式上。依法开展侦查活动,追缴涉案财物;负责查封、扣押、变价处理,判决后进行退赃程序。双方需协作,共同推动退赃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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