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机关在职人民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四、机关离退休人民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分别为: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在部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地、县、(市)机关,按审批权限,在各厅、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计划单列市和县(市)机关,在市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将发给特别抚恤金的执行情况汇总,报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备案。
法律依据:
《人民抚恤优待办法》
第七条 人民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章享受抚恤。
第 人民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