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的当事人指的是什么
《采购法》规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根据本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法》第十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具有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这里的委托属于意定代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未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