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不起诉。如果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此时并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此时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补充侦查2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后,才会变更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3、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审查起诉的受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3、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4、上级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审查,由下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