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双方可以尽量协商处理。
关于你的问题,首先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就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您都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孩子未满18周岁,但是已经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孩子未成年,或未生活,再婚后孩子随着您长期共同生活,您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会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如果您办理了收养登记,那么也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生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等同于继父母抚养教育。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和继子女一起生活的继父母,需要严格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不能以其配偶即孩子生父母的抚养教育等同于其对继子女的教育。
您与对方的婚姻关系终止,那么继子女关系是否当然解除?那么也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您与孩子只是姻亲关系,没有形成实际抚养关系,那么婚姻关系终止后,你与孩子的关系也当然解除。如果您将孩子抚养长大,并对其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