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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与作用

来源:九壹网

《民法典》规定离婚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无过错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离婚赔偿需提供充足证据,如承认错误的记录、同居证明、结婚证、家暴诊断、刑事判决、邻居证词、照片、行政记录等。

法律分析

现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指控,包括过错行为人的承认、相关机构的证明以及邻居的证词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定过错方的责任和赔偿数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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