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税务局对一个月只能作废多少张这块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应尽量不要作废。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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