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况,行使审判、侦查、起诉、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赔偿义务。如果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经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也有赔偿义务。
法律分析
确定原则就是行使国家的审判、侦查、起诉、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再审改判为没有罪的,将会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拓展延伸
刑事赔偿机关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问题
刑事赔偿机关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问题涉及到刑事赔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原则以及其适用的范围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刑事赔偿机关在确定赔偿原则时通常会考虑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适用范围上,刑事赔偿机关的决定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然而,在实践中,刑事赔偿机关可能面临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方式的选择、赔偿程序的繁琐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赔偿机关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原则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结语
刑事赔偿机关在确定赔偿原则时应考虑被害人损失、犯罪行为性质等因素。赔偿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受害人。然而,实践中可能面临赔偿金额、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为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赔偿机关需完善原则并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机关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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