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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吗?

来源:九壹网

分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需要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虽然没有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合同主体适格被告吗

是否适格被告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分公司可不可以签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签订的。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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