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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关于员额法官遴选条件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一)基层人民面向本院法官助理和员额制实施前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二)中级人民面向本院下列人员

1.员额制实施前在中级以上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2.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人民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符合现入额条件,且仍在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助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五条 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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