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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的人正在服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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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人民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审判工作的便民性

4、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起诉被服刑的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百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度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知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道身份版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权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由被告住来所地管辖,也就在被告住所开庭;如果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管辖,也就在被告被监禁地开庭。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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