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所辖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一条 设立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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