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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变更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那么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事处,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进行信息公示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并且将《业主委员会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5、选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7、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8、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事处备案。

《民法典》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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