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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排污许可的处罚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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