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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刑事立案规定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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