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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要债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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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并不一样,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要债通过的合法沟通不构成犯罪,具体需要看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

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不具有将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被告人是受债权人委托,为了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向被害人追索财物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向被害人追索财物,其目的是将追索的财产交付债权人,而并非占为已有,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为己有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被告人之所以向被害人追索财物,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人即债权人的债务有一定的渊源,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侵犯对象的不确定性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被害人谭某某曾经是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债权人是在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实现债权,而且债务人的公司已经注销,法定代表人及与债务有关的人员无法找寻

的情况下,才决定委托第三方即被告人帮助其实现债权的。

一、认定敲诈勒索罪注意事项有哪些?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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