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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收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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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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