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按照《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简单来说,党员党组织关系应转入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长期居住地党组织,并非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
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党组织关系。目前,通过陕西省党建信息化平台可办理全国范围转接党组织关系。
部分未接通网上转接的,如、交通银行等,需要开具纸质介绍信转入,介绍信抬头直接开到基层党(工)委,一般是街道党工委、乡镇一级,或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的企业、学校等基层,或开到县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区委组织部向接收地党组织转接,无需经过组织部;转出或转进前,需和接收地党组织确认接收地党组织规范名称和相关接收事宜。
法律依据:
《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