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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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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需提交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承担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一)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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