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离婚一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方拒不履行的,人民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人民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一、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一)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二)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1.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2.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3.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四)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五)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六)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七)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二、如果没按时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