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根据被诈骗的公私财物价值,分为三个等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诈骗罪金额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罪中金额标准的审查与适用
在诈骗罪中,金额标准的审查与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金额标准的划分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定性,还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刑罚程度。因此,对于诈骗罪中金额标准的审查与适用必须严谨而准确。在实践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涉案金额的划分。审查金额标准的适用要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众的正义感。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对于定罪与量刑起着重要作用。金额标准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刑罚程度。因此,在审查和适用金额标准时必须谨慎而准确。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涉案金额的划分。审查金额标准的适用要注重法律适用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精神和公众正义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