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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怎样知道有没有立案?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有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民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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