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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决定逮捕

来源:九壹网

决定逮捕的情形有: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一、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1、批捕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人民,由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3、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至第90条规定,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提请复核。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但这种羁押毕竟不是刑罚,判决宣告人犯有罪之前毕竟不等于犯人,因此,法律对拘留和逮捕后人犯关押期作了严格,不允许对人犯超期羁押。判决前对人犯的羁押要求越短越好。

我国《刑法诉讼法》作了下列规定:

对于人犯拘留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为11天。拘留后的24小时内对人犯进行第一次讯问。认为需要对人犯加以逮捕的,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在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转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人犯。

从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时候起到案件侦查终结,其间对人犯的羁押期限最长为5个月。具体规定,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但是,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经同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侦查中羁押期限从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后,人民通常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提起公诉后,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准备起诉和补充侦查的期限与上述期限相同。这就是说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

三、刑事案件被批捕严重吗

是的,一旦批捕就等着开庭判刑了。

期间可以办取保,但是同意取保的可能性很小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六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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