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税费的缴纳方式有多种,根据情况可以分类处理。1.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2.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3.定额申报缴纳。4.转账缴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5.银税一体化缴纳: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预储帐户缴税,支票纳税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6.现金缴纳: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7.委托代征缴纳: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