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漏打生产日期的处罚应按照5到10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将被没收,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将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法律分析
在食品中有漏打生产日期的处罚,应该是按照5到10倍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第八十六条违反规定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结语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漏打生产日期的食品,应按照5到10倍进行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货值金额的大小进行罚款,并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凭证,以确保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