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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退回的情形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人民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民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人民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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