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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认可吗

来源:九壹网

分公司签的合同只要符合公司章程总公司一般都会认可的,但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

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一、分公司签订的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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