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

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行政起诉状

原告:宣城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宣州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xxx,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市叠嶂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赵xx,任职务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xx年11月14日出生,住xx市宣州区五星乡xx村xx组12号,联系电话:13522xxxx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

具状人:宣城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