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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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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执行和解协议:第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已经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也签名盖章;第二,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第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都予认可。若不属于上面的三种情形便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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