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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侦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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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侦查可以直接向申请立案监督或者申请复议。
机关侦查的程序具体如下:
1、侦查行为,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对于侦查终结的处理如下:
1、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由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人民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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