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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侦查挪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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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挪用罪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罪的主体资格挪用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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