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当地管辖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如果不处理,我们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去当地认为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如果两个机关互相踢皮球,我们可以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
2、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上一级也不立案的,向人民举报,有哪个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